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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09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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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院授主基法字第1150201015A號令修正第四條、第十四條條文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土地重劃所需支出。
二、辦理區段徵收所需支出。
三、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
四、推動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業務所需支出。
五、辦理公地放領業務所需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