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109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行政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院授主基法字第1150201015A號令修正第四條、第十四條條文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土地重劃所需支出。 二、辦理區段徵收所需支出。 三、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 四、推動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業務所需支出。 五、辦理公地放領業務所需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