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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42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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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台內地字第1150263252號令修正第三條條文

第三條
依本法第六條所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開業發給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影本。
三、實際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
前項第二款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申請準用之;駁回申請時,應退還原繳送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但線上申辦者,無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