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14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地籍字第1150049611號令修正第三點規定;並自115年8月24日生效 三、土地登記案件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得跨所申請之: (一)涉及測量之登記。 (二)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三)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除外)。 (四)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五)囑託登記。 (六)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者。 (七)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