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名:1150821A1.TXT 更新:2026.08.21 16:32大小:574 Bytes
HG14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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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地籍字第1150049611號令修正第三點規定;並自115年8月24日生效

三、土地登記案件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得跨所申請之:
(一)涉及測量之登記。
(二)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三)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除外)。
(四)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五)囑託登記。
(六)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者。
(七)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