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01 民法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