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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1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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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