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 產 稅 扣 除 項 目 列 表 |
項目 |
扣除額 |
1. 免稅額 | 779萬 | |
2. 配偶扣除額 | 445萬 | |
3. 父母扣除額 | 111萬 | |
4. 第一三四順序繼承人 | 45萬 | |
5. 未成年人扣除額 | 每年加扣45萬 | |
6. 重度殘障或精神病人 |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每人加扣557萬 | |
7. 喪葬費 | 111萬 | |
8. 生活必需器具及用品 | 80萬 | |
9. 職業上工具 | 45萬 | |
10. 農業用地、地上農作物 | 繼續經營扣除全數但使用不滿五年追繳 |
1. 不計入遺產總額: | 捐贈各級政府與公立機關之財產、捐贈公有事業或公營事業之財產、捐贈私立財團法人之 |
財產、保險與互助會、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己稅者、公眾通行道路、債權及請求權不 | |
能收取者 | |
2. 扣除項目: | 配偶扣除額、父母除額、第一三困順序扣除額、未成年人扣除額、重度殘障或精神病人、 |
喪葬費、生活必需器具及用品、職業上工具、農業用地、地上農作物、死亡前未償債務 | |
、死亡前應之稅捐,罰鍰,罰金 | |
3. 抵扣項目: | 三年內己繳贈與稅、在國外己繳遺產稅、其他應抵扣之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