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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03條所稱公職,不僅以官吏為限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19號
解釋日期:民國42年6月3日
解釋文:
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不得兼任其他公職,與憲法第七十五條之專限制兼任官吏者有別,其含義不僅以官吏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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