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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嘉義市政府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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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非都市土地興設公有運動場館設施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議規範」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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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所稱「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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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一百十四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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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一百十四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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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稽徵機關核算一百十四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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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限期補正執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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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4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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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遺贈稅「稅額、稅率」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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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第四點、第十一點規定